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ღღ★,规范建设程序ღღ★,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ღღ★,维护建设市场秩序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ღღ★、法规ღღ★,制定本规定ღღ★。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ღღ★,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ღღ★。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ღღ★。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ღღ★,履行建设程序ღღ★。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ღღ★:新建机场选址ღღ★、预可行性研究ღღ★、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ღღ★、总体规划ღღ★、初步设计ღღ★、施工图设计ღღ★、建设实施ღღ★、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ღღ★。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ღღ★:预可行性研究武昌分校教务ღღ★、可行性研究ღღ★、初步设计ღღ★、施工图设计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ღ★、建设实施ღღ★、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ღღ★。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ღღ★、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ღღ★,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ღღ★。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ღღ★。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ღღ★。
(一)机场净空ღღ★、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ღღ★,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ღღ★,与城市距离适中ღღ★,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ღღ★,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ღღ★,工程地质ღღ★、水文地质ღღ★、电磁环境条件良好ღღ★,地形ღღ★、地貌较简单ღღ★,土石方量相对较少ღღ★,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ღღ★;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ღღ★,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ღღ★。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ღღ★、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ღღ★、市政交通ღღ★、环保ღღ★、气象ღღ★、文物ღღ★、国土资源ღღ★、地震ღღ★、无线电管理ღღ★、供电ღღ★、通信ღღ★、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ღღ★。
(一)拟选场址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ღღ★,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ღღ★。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ღღ★,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ღღ★。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ღღ★,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ღღ★。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ღღ★。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ღ★。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ღღ★。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ღღ★。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ღღ★,并对场址实施保护ღღ★。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ღღ★。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ღღ★,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ღღ★。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ღღ★、分期建设ღღ★,功能分区为主ღღ★、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ღღ★。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ღღ★,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ღღ★,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ღღ★。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ღღ★。飞行区构型ღღ★、平面布局合理ღღ★,航站区位置适中ღღ★,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ღღ★;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ღღ★,目视助航ღღ★、通信武昌分校教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ღღ★、配置适当ღღ★,塔台位置合理ღღ★,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ღღ★;
(四)航空器维修ღღ★、货运ღღ★、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ღღ★、救援ღღ★、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ღღ★,直接为航空器运行ღღ★、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ღღ★;
(五)供水ღღ★、供电ღღ★、供气K8凯发ღღ★!ღღ★、排水ღღ★、通信ღღ★、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武昌分校教务ღღ★,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ღღ★;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ღღ★、便捷ღღ★;机场内供旅客ღღ★、货运ღღ★、航空器维修ღღ★、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ღღ★,避免相互干扰ღღ★;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ღღ★,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ღღ★。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ღღ★: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ღღ★、跑道使用方式武昌分校教务ღღ★、起降架次ღღ★、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ღღ★;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ღღ★,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ღღ★;
(八)结合场地ღღ★、地形条件进行规划ღღ★、布局和竖向设计ღღ★;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ღღ★,建筑群相对集中ღღ★,充分考虑节能ღღ★、环保ღღ★;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ღღ★,节约集约用地ღღ★。
第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ღღ★,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ღღ★,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ღღ★、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ღღ★,征求意见ღღ★。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ღღ★、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ღღ★、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ღღ★,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ღღ★,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ღღ★。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ღღ★。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凯发k8国际ღღ★,ღღ★。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ღღ★。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ღღ★。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ღღ★,符合条件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ღღ★;不符合条件的ღღ★,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ღღ★,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ღღ★。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ღღ★、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ღღ★、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ღღ★,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ღღ★。
第二十一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ღღ★,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ღ★。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ღღ★。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ღღ★,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ღღ★。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ღღ★,包括建设位置ღღ★、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ღ★。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ღღ★,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ღღ★。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ღღ★,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ღღ★。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ღ★;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ღ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ღ★;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ღღ★,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ღღ★,报民航局备案ღღ★;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ღღ★。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ღღ★,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ღღ★。
第二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ღღ★,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ღღ★,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ღღ★。
第二十五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ღღ★,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ღღ★,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ღღ★。
第二十六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ღღ★,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ღღ★,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K8凯发·天生赢家ღღ★。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ღღ★;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ღღ★、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ღღ★,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ღღ★。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ღღ★,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ღღ★;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ღღ★,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ღღ★、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ღღ★:
(一)A类工程ღღ★、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ღღ★、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ღღ★,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ღ★。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ღღ★。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ღ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ღ★;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ღღ★。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ღ★。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ღღ★、补充和完善ღღ★,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ღღ★。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ღღ★。符合条件的ღღ★,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ღღ★;不符合条件的ღღ★,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ღღ★,并说明理由ღღ★。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ღღ★、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ღღ★,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ღღ★,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ღღ★。
第三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ღღ★,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ღღ★。
(二)初步设计文件ღღ★、资料清单ღღ★、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ღღ★、设计图纸ღღ★、主要工程量表ღღ★、主要设备及材料表ღღ★、工程概算书等ღღ★;
(三)初步设计项目ღღ★、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ღღ★、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ღღ★,有关附件等ღღ★;
(四)有关批准文件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ღ★。包括ღ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ღღ★、环境评价凯发一触即发,k8凯发ღღ★、土地预审ღღ★、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ღღ★、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ღღ★;
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ღღ★、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ღღ★,不得实施凯发一触即发,k8凯发ღღ★。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ღღ★,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ღღ★。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ღღ★。
第三十八条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ღღ★,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ღღ★:
(二)航管楼ღღ★、塔台ღღ★、雷达塔的土建部分ღღ★,以及机场通信ღღ★、导航ღღ★、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ღღ★;
第四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ღღ★、招标投标凯发一触即发,k8凯发ღღ★、监理ღღ★、质量监督等制度ღღ★。
属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ღ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ღღ★。
第四十七条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ღღ★,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ღღ★,未经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ღღ★。
第四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ღ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ღღ★、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ღღ★。
第五十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ღღ★、助航等设施设备ღ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ღღ★,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ღღ★。
第五十一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ღღ★、扩建运输机场工程ღღ★,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ღ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ღღ★,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ღღ★。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ღღ★,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ღღ★,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ღღ★。
第五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ღღ★、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ღღ★。
第六十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ღ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ღღ★。
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ღღ★。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ღღ★,至投入使用止ღღ★;改建ღღ★、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ღღ★,至投入使用止ღღ★。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ღღ★、统计和整理ღღ★,形成电子文本ღღ★。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ღ★,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ღღ★、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ღღ★。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ღღ★,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ღღ★。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ღღ★。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ღღ★,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ღ★,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ღღ★。
(一)项目概况ღღ★,包括ღღ★:项目基本信息ღღ★、机场总体规划情况ღღ★、项目审批情况ღღ★、工程规模ღღ★、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武昌分校教务ღღ★、资金来源ღღ★、总体实施计划ღღ★、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凯发一触即发,k8凯发ღღ★、其他情况ღღ★;
(二)当前动态ღღ★,包括ღღ★:形象进度ღ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ღღ★、工程质量情况ღღ★、配套工程进展情况ღღ★、其他情况ღღ★;
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ღღ★、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ღღ★。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ღღ★,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ღღ★;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ღღ★,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
(二)初步设计文件ღღ★、资料清单ღღ★、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ღღ★、设计图纸ღღ★、主要工程量表ღღ★、主要设备及材料表ღღ★、工程概算书等ღღ★;
(三)初步设计项目ღღ★、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ღღ★、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ღღ★,有关附件等ღღ★;
(四)有关批准文件ღღ★。包括ღ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环境评价ღღ★,土地预审ღღ★,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ღღ★、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文件ღღ★;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武昌分校教务ღღ★,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ღ★。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ღღ★。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ღღ★。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ღ★;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ღღ★。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ღ★。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ღღ★、补充和完善ღღ★,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ღღ★。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ღღ★,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ღღ★。
第八十一条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ღღ★,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ღღ★。
第八十九条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建设集中管理模式ღღ★,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ღღ★,统一开展整体工程项目申报ღღ★、用地预审ღღ★、规划选址ღღ★、环境影响评价ღღ★、节能评估ღღ★、征地拆迁ღღ★、招投标等工作ღღ★,统一组织工程建设ღღ★。
第九十二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等设施设备ღღ★,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ღღ★,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ღღ★。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ღღ★。
(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空管工程ღღ★,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ღღ★,并出具验收意见ღღ★。
第一百零二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ღღ★,并上报主管部门ღღ★。
第一百零三条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ღღ★。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ღღ★,至投入使用止ღღ★。
第一百零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ღღ★、统计和整理ღღ★,形成电子文本ღღ★。
民航地区空管局ღღ★、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ღ★,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ღღ★、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报民航局空管局ღღ★。
第一百零五条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ღღ★,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ღღ★。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ღღ★。
第一百零六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ღღ★,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ღ★,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ღღ★。
(一)项目概况ღღ★,包括ღღ★:项目基本信息ღღ★、项目审批情况ღღ★、工程规模ღღ★、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ღღ★、资金来源ღღ★、总体实施计划ღღ★、建设单位基本信息ღღ★、其他情况ღღ★;
(二)当前动态ღღ★,包括ღღ★:形象进度ღ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ღღ★、工程质量情况ღღ★、招标工作情况ღღ★、配套工程进展情况ღღ★、其他情况ღღ★;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ღღ★、第十三条ღღ★、第二十七条k8凯发(中国)旗舰厅ღღ★!ღღ★、第三十六条建筑法规ღღ★、第六十九条ღღ★、第七十九条ღღ★,将选址ღღ★、总体规划ღღ★、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警告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ღღ★,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ღღ★,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ღღ★,就擅自组织实施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ღღ★,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获得行业意见凯发一触即发,k8凯发ღღ★,就擅自组织实施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ღღ★,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ღღ★、擅自组织实施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ღღ★、第四十五条ღღ★、第八十六条ღღ★、第八十七条ღღ★,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ღღ★,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ღღ★,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ღღ★,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ღღ★、第六十二条凯发官网平台ღღ★。ღღ★、第六十三条ღღ★、第一百零三条ღღ★、第一百零四条ღღ★、第一百零五条ღღ★,项目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并处以警告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三条ღღ★,空管工程未经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ღ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对运输机场和空管工程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ღღ★,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ღ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凯发一触即发,k8凯发ღღ★,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ღღ★。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ღღ★。2004年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同时废止ღღ★。